物权法草案部分条款不合理 可能助腐败分子贪污
可以想见这惹恼了多少人。
日前,在人民大学召开了一场研讨会,“几乎国内所有的民法学学者”全数出席,争论焦点指向同一个目标:巩献田的公开信。
说实话,对巩献田的公开信,我也有几分不以为然。
由于一上来从“姓社姓资”的角度立论,容易升高对立情绪,也不容易把问题说清楚。
但对他在信中主张暂缓通过《物权法》,我却是同意的。
缘由就在于,《物权法》草案中的某些条款并不公道。
如果通过,势必会让近年来非法并吞巨量国有资产的行为合法化,成全了那些腐败分子。
这些条款就是草案中第111条关于“善意取得”的规定。
什么是“善意取得”呢?就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善意第三人时,善意第三人即可获得原物的所有权,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。
这样说比较拗口,举个例子吧:假如你把自行车借给张三,但张三却把这辆车卖给了不知情的李四,对李4来说,这就叫“善意取得”。
虽然你事后怒火万丈,却不能找李四算账,只能找张三。
如果你确实非常偏爱这辆自行车,那你惟一的办法就是在李四同意的情况下,按照李四开出的价钱把它买回来。
应该说,这样的规定在一个法制非常健全、产权历来都很清晰的国家是合理的,因为这有助于保护正常交易,由于谁也没有可能在买一件东西之前,将其来龙去脉都调查清楚。
但问题的关键在于,中国目前不是这样的。
这些年来,中国社会的1大现象就是在“改制”的口号下,国有资产大规模地流失。
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,国有资产属于包括你、我在内的全部公民,官员和国企领导只是“管理人”,但他们却通过MBO及其他方式,将其大量鲸吞。
虽然他们用了很多非法的手段,但表面上看起来,却都是合法的。
如果《物权法》顺利通过,他们就都成了“善意第三人”,我们这些草根民众将再也不可能通过法律来争回自己的权益。
按照“草案”第111条的规定,符合这样几种情形的,受让人就可取得所有权:在受让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;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;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,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;转让合同有效。
了解一点儿国企“改制”内幕的人都明白,他们要在这几点上做到无懈可击,简直不费吹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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